礦藝大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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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法[]

大典即立,初無章法,取辭鄙陋,文法紛亂,故立章法,以定法明義,津逮譯者。至於有譯,宜先深諳,後而譯辭,以避詖謬。今茲下列通譯十要。

  • 茲大典之文,當字取繁體用。
  • 言辭文風,承以宋風,宋後之意,悉不取焉,若合辭法,亦當取之。
  • 歧義者,雖達其意,捨之毋用。
  • 毋以為冷而冷,以為古而古。
  • 維基存謬,毋以為準。
  • 文言,非通語缩句而得焉。
  • 非有考據,毋以古語譯今物;雖有考據,亦不必用古語也。
  • 英言時類,不必譯之,當從文言之法,以達意為要。
  • 句讀點頓,當取縱書之式,望見此
  • 下筆之先,望閱爾雅,以正用詞。方撰畢,宜聯他典。
  • 未定之詞,宜先通譯,以按註之。
  • 凡文言之名異于通語者,皆需以通語註之。

聯典道術[]

茲為聯典道術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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