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典諸文,當匡之以範,茲列其要旨焉。
概[]
文首者,破題以敘其概要也,以三兩言為佳。
文之主體,當誌之以粗體也,而括註其別名。例:
- 鎬(Pickaxe)者,具也,採岩石、礦物所需者。
獲[]
塊方、品物者,此段名獲,述何處可獲、何以製、並何之生靈可落也。於塊,則先論何以毀塊,何具可採,而落者何也。
生靈者,此段名生,論是生靈何以孳衍,如天成或孳衍籠之屬也。
構築者,需備二段:一曰築,論何以構建;一曰生,論其天成者也。
於平時,但論何以獲於生之法,而有例外之時,則可論其何以獲於創之法也:
- 塊方、品物不見於創之法,生靈無孳衍卵者。
- 不可獲於生之法者。
倘獲法甚多,則細分以各段,如:
- 天成
- 製
- 冶煉
- <餘法>
用[]
塊方、品物者,此段名用,如製、冶之材,食,商賈,及其奇用也。
生靈者,此段名遺,論其斃時落何物。
構築者,此段名築,敘構築之組建。
近乎獲者,此亦可細分,如:
- 製,列其配方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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也。 - 冶煉
- 煉藥